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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许可管理制度

电力设施许可证年度自查规范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3-09-28 15:54
             关于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年度自查工作的通知
 
华北区域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
   
为做好2012年度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年度自查工作,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28号令)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及时限要求
凡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我局颁发的许可证的单位,应于2013年第一季度(1月1日-3月31日)提交年度自查报告(见附件)。

二、自查报告受理机关
华北电监局直接负责北京市及河北北部地区(唐山、廊坊、秦皇岛、张家口、承德)企业自查报告的受理工作。内蒙古、天津、河北电力监管业务办公室分别负责所辖区域企业自查报告的受理工作,其中河北电力监管业务办公室所辖区域包括石家庄、沧州、邯郸、邢台、保定、衡水地区。

三、相关工作要求
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要对照电监会28号令有关许可证申请条件认真组织自查,如实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及所有附件内容,确保材料真实、完整。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年度自查报告或自查报告不达标的,监管机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监管机构向社会公告,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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