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北监能罚〔2020〕2号
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南路90号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在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过程中,吉木马布、曲比尔夫、洛哥有布、洛哥哈布、曲比书者等5名人员的“线路架线施工”安全考试试卷由他人代答、替考,未如实记录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结果。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项目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3.吉木马布、曲比尔夫、洛哥有布、洛哥哈布、曲比书者5名作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说明材料;
4.吉木马布、曲比尔夫、洛哥有布、洛哥哈布、曲比书者5名作业人员的“线路架线施工” 安全考试试卷;
5.询问笔录1份及录音;
6.华北能源监管局现场督查发现问题整改通知书及有关单位整改情况(关于劳务人员清退的说明)。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三万元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局开具的缴款书,将处罚款项通过代理银行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