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考核工作调整的通知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3-09-12 09:28
关于做好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考核工作调整的通知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和人员:
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和国家安监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做好北京市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考核工作调整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市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含叉车、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内燃观光车、蓄电池观光车;不含从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车辆)作业人员(司机、维修)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全面负责,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2011年6月30日前,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上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资格的人员,其证书在复审期前依然有效。
自2011年6月1日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始受理上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证书复审申请。申请复审延续的,必须在证书有效期满30日前,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和人员:
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和国家安监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做好北京市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考核工作调整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市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含叉车、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内燃观光车、蓄电池观光车;不含从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车辆)作业人员(司机、维修)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全面负责,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2011年6月30日前,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上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资格的人员,其证书在复审期前依然有效。
自2011年6月1日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始受理上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证书复审申请。申请复审延续的,必须在证书有效期满30日前,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二、全市电瓶车、翻斗车、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电动挖掘机、矿山专用矿车、以及从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的叉(铲)车等驾驶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仍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其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