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新版特种作业操作证并调整复审时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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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0-24 12:33
市安监局关于启用新版特种作业操作证并调整复审时限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特种作业考核管理,规范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工作,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和《关于实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10〕179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7月1日起,本市将全面启用新版特种作业操作证,使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的新版证件。
二、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时限由每2年复审1次,调整为每3年复审1次。
三、对于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执行每3年复审1次,按原证件规定的复审日期顺延一年,经复审合格的换发新版证件;不合格或逾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四、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复审或延期复审合格后,换发新版证件,并执行每6年复审1次。
五、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或延期复审的,申请人或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0日内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六、申请复审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七、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时限和程序要求,切实做好考生报名、信息录入、材料申报和考试实施工作,随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反馈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并及时予以研究解决,确保特种作业考核工作有序进行。
八、特种作业人员在办理复审时,需通过“北京市安全生产相关人员考核管理系统”提交有关信息,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预防中心报送有关材料。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京安监人教字[2006]49号)中有关复审时限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